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布活動,提高基金會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贈者、受益者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公眾對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推動基金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布,是指基金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將基金會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信息公布遵循“依法、準確、真實、及時”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及民政部門相關要求的規定,保證捐贈者、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方便、及時地查閱和獲取公布信息。
第四條 基金會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公布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信息公布內容
第五條 基金會公布的信息包括:機構基本信息、基金會基本制度、公益資助項目和專項基金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項目實施信息、工作動態信息、財務信息、年度工作報告、重大公益項目等活動的專項審計報告、重大事件專項信息等。
第六條 基金會應主動公布的信息內容:
(一)機構基本信息:基金會基本情況、組織架構、理事會成員情況、年檢情況、評估結果、招聘信息、聯系方式、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法;
(二)基本管理制度:基金會章程、工作流程、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三)公益資助項目和專項基金信息:資助項目或專項基金名稱、項目實施情況及社會評價等;
(四)接受捐贈信息:基金會年度獲得捐贈總額、接受捐贈時間、捐贈來源、捐贈方式和捐贈名單、開具捐贈收據情況;
(五)工作動態信息:年度重要活動信息、年度工作報告、重大公益項目等活動的專項審計報告、日?;顒?、基金會有關活動新聞、主要工作人員變動情況等;
(六)財務信息: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年度業務活動及重大項目收支情況、基金會的資產現狀及其變動、銀行賬號、捐贈款項財務流程;
(七)重大事件專項信息:舉辦重大社會活動,開展重大社會捐贈活動等信息。
第七條 基金會不予公布的信息內容:
(一)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涉及知識產權;
(二)階段性信息或處于審議、處理過程的信息;
(三)內部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五)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見征詢未向本基金會作答復的。
第八條 基金會每年年度工作報告經民政部審查通過后30日內,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和基金會網站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條 未經審計的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外公布。
第十條 基金會應公布所開展的重大公益活動項目、概況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還應及時公布評審結果;公益活動項目完成后,應公布相關的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評估結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方式及時限
第十一條 信息公布方式:
(一)基金會官方網站定期公布;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相關信息;
(三)通過校內外媒體公布信息。如鄭州科技學院新聞網、各院系及相關部門主頁、校友會期刊、新聞發布會及其他主流媒體(電視、廣播、報刊)上公布基金會相關信息;
(四)綜合其他傳媒途徑進行信息公布。包括《鄭州科技學院年鑒》、各類會議、宣傳材料、辦事須知;各種移動傳媒、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號、電話郵件、展板、出版物、專題活動等公布信息。
第十二條 信息一經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嚴格按照內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十三條 信息公布時限:
(一)法律法規對信息報送和公布時限有明確要求的,按照規定公布信息;
(二)凡屬主動公布的信息且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基金會應當在事項完成后及時公布;
(三)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基金會采取動態方式及時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基金會秘書長全面負責基金會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布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并推進基金會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處負責對基金會公布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承辦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監測各部門負責管理并已經公布的信息;同時對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條 各崗位在崗人員負責保存、整理和上報其工作中產生的各類信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布;部門主管負責管理本部門產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議,并經秘書處呈相關領導及秘書長審批,必要時經基金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本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秘書處應當公布說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條 秘書處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終決定權,并對信息管理負責。
第十九條 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和捐贈者的要求,基金會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或專項報告,并將信息公布活動的情況如實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基金會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了解社會各界對信息公布工作的反應,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