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展鄭州科技學院辦學空間,促進和規范接受社會捐贈,保障捐贈各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章程》等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自愿捐贈,捐贈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必須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攤派;
(三)無償捐贈,捐贈雙方不得以捐贈為名進行利益交換;
(四)尊重捐贈者意愿與符合學校利益相統一;
(五)嚴格規范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定期向捐贈者及社會公布款物使用情況,積極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章 捐贈
第三條 捐贈方式可分為貨幣捐贈和實物捐贈,指定用途捐贈和非指定用途捐贈,冠名捐贈和非冠名捐贈等。具體捐贈方式根據捐贈者的意愿,由學校和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四條 捐贈項目根據捐贈財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類型:
(一)基礎設施類:建筑物、場館、大門、道路、景觀、綠化工程、標志性實物等項目;
(二)發展基金類:獎學金、助學金、教學基金、科研基金、學術交流基金、就業實習基金、校友基金等項目;
(三)科研合作類:科研項目合作,共建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及研究中心等項目;
(四)文化活動類:學生社團建設、校園文化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學術活動等項目;
(五)校大型活動專題類項目;
(六)慶典活動類:慶典大會、文藝晚會、學術交流活動、紀念禮品、活動用品、宣傳廣告等項目;
(七)實物捐贈類:圖書資料、字畫、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影像音響器材、辦公設備或其他物品;
(八)根據捐贈者意愿設立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接受捐贈:
(一)對學校已設立的捐贈項目,捐贈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制度,由教育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審核,通過審核的可以接受捐贈;
(二)對新設立或大額捐贈項目,捐受雙方要根據捐贈者的捐贈意愿和學校對捐贈財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溝通,形成捐贈項目建議書,報請學校批準后,方可接受捐贈;
(三)接受捐贈須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協議約定捐贈方式、捐贈用途、捐贈時間、捐贈財物的使用等內容。捐贈協議只能以鄭州大學或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名義簽署。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條 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是接受社會捐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對接受社會捐贈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
第七條 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對捐贈項目、捐贈財物、捐贈信息資料實施管理,保障社會捐贈效能的發揮。
第八條 基金會設立專用賬戶,所有社會捐贈資金均應進入基金會賬戶,由基金會統一進行會計核算。
戶 名: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
開 戶 行:中國建設銀行鄭州綠城廣場支行
賬 號:41050167282009999966
地 址:鄭州市二七區馬寨經濟開發區學院路1號
郵 編:450064
聯系電話:0371-56150912
傳 真:67860115
第九條 基金會對接受的資金捐贈,應向捐贈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贈票據。對接受的實物捐贈,應登記造冊辦理接收手續并出具接收證明。
第十條 基金會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捐贈免稅資質。
第十一條 捐贈項目啟動后,根據捐贈協議,學校制訂捐贈項目管理使用計劃任務書,學校各有關單位按照計劃任務書要求實施。
第十二條 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會同學校監察、審計部門,對捐贈財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確保捐贈財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學校每年定期向捐贈者反饋捐贈財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對捐贈財物或項目的階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況要及時告知捐贈者。
第四章 鳴謝
第十四條 根據捐贈實際情況和捐贈者意愿,基金會可以頒發捐贈證書(證章)、舉辦新聞發布會或簽字儀式、邀請捐贈者參加所捐項目的頒獎(奠基、竣工和揭牌等)儀式、授予名譽或榮譽稱號等適當形式進行鳴謝。
第十五條 學校定期在校友會網站、校友會期刊上刊登捐贈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額,對大額捐贈,要專題宣傳。
第十六條 對冠名捐贈項目,按照捐贈者和學校的約定,履行冠名手續。
第十七條 對于學術水平較高的捐贈者可以聘為學校顧問教授、兼職教授、研究生合作導師。
第十八條 捐贈資金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捐贈個人或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捐贈團體單位負責人,可聘為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理事;捐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個人可聘為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名譽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學校和捐贈者協商處理。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鄭州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